大学生调查报告

时间:2024-06-30 10:16:08
大学生调查报告(15篇)

大学生调查报告(15篇)

我们眼下的社会,报告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报告成为了一种新兴产业。那么大家知道标准正式的报告格式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大学生调查报告,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大学生调查报告1

摘要:通过文献资料、访谈、问卷调查、数理统计等研究方法,对高校在校大学生的体质健康状况、目前生活方式进行了调查研究。结果表明:在校大学生在饮食、饮酒、吸烟、睡眠、健康意识和从事体育锻炼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进行认真分析,探讨改善大学生身体健康状况的方法和途径。

关键词:在校大学生、生活方式、健康、状况、调查、研究

1、前言

大学生是祖国的希望,是未来社会的主力军,然而近些年来,我国大学生的多项体质监测结果呈逐年下降趋势,身体状况令人担忧。那么到底是什么因素导致当代大学生出现身体不健康的问题呢?又该如何改善大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为此我们小组提出研究假设,认为健康的生活方式是影响一个人身体健康的重要因素之一,并通过对在校大学生的生活方式、健康意识与健康状况进行调查得出相应的结果。

2、研究对象与方法

本次调查以武汉大学(一本重点)、中南民族大学(一本)、湖北中医药大学(二本)和武汉职业学院(高职高专)等4所学校的部分在校大学生为研究对象。采取多阶段随机抽样调查,根据研究假设设计了《关于在校大学生健康状况调查问卷》,发放并回收,共获得有效问卷260份,再运用相关软件对有关数据进行了常规数理统计。其样本分布如下所示:

样本学校分布情况:

其中,回收的问卷中,武汉大学47份,中南民族大学113份,湖北中医药大学51份,武汉职业学院49份。

样本年级与性别分布情况:

XY

女 11级 26(18.06%) 17(14.66%) 10级 57(39.58%) 52(44.83%) 09级 39(27.08%) 42(36.21%) 08级 22(15.28%) 5(4.31%) 小计 144 116

3、研究结果与分析

3.1 学生身体质量指数的调查研究

按照BMI(身体质量指数)这一国际上常用的衡量人体胖瘦程度以及是否健康的标准,中国成年人身体质量指数为轻体重:BMI<18.5 ,健康体重:18.5~24,超重:24~28,肥胖:>28。

通过问卷调查表明:绝大多数同学是健康体重,占69.62%;但属于轻体重范围的同学也占大概24.23%,不算少数;还有较小部分的同学属于超重和肥胖范围,分别为4.62%和1.54%。

3.2 学生健康意识的研究

通过问卷调查及一般提问的方式对在校大学生的保健意识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得出结论:目前高校学生的健康意识很差。

主要表现在:(1)对自己身体的一些具体测量值虽然清楚但并不关心的占60.77%,对自身状况不知道也无所谓的占20.38%,只有不到五分之一的同学对自身身体情况了解并十分关心。

(2)大部分同学没有定期体检的习惯,其中55.77%的同学都是只有到生病以后或生病到实在挺不住了才去医院治疗,其中还有36.92%的同学从不主动体检,除非学校或其他机构组织才去,问及原因,多回答说没这个习惯不想去或说觉得浪费钱。只有少得可怜的7.31%的同学还记得定期体检。

大学生调查报告2

一、引言

大学生的零花钱涉及的消费问题正逐年为高校及国人所重视,作为收入很少的学生群体其购买力却在逐年增加,奢靡攀比之风日益增长,其在处理零花钱的能力是否合理发人深省。一方面,他们有着旺盛的消费需求,另一方面,他们尚未获得经济上的独立,消费受到很大的制约。消费观念的超前和消费实力的滞后,都对他们的零花钱(生活费)有很大影响。因此,关注大学生的零花钱的处理状况,把握大学生在使用零花钱的心理特征、行为和结构,相应的做出合理的分析与对策,这是本调查的目的。

那么我们商贸学院的大学生零花钱支出情况、在今后的生活中又是怎样更好的理财的呢?带着这样的问题,我在校内包括我的同学朋友的零花钱情况进行了问卷调查以及自己亲身经历进行研究、分析。

二、问卷情况

本问卷共发放50份,收回有效问卷50份。随机发放。 三、数据统计与分析 (1)总消费额 统计结果表明,大多数学生的零花钱在1000-800元之间,而且男生的比例较大,原因是因除了每天的伙食费平常上网的时间较多,女生在1000-800元之间的是因会买一些衣服、化妆品等花费较大。

通讯支出

根据问卷得到的结果,在拥有手机的同学当中,每月通讯及网络费用为65—150元的同学约占总人数的一半。在拥有手机的群体中,月花费高于100元的占到23%。对于这部分人,按照每条短信0、1元,话费每分钟0、3元计算,月平均支出在250元以上,就意味着每天要打十几分钟电话或是发几十条短信,显然,这些不是都有必要的。每月开流量5元可以上网聊QQ或是使用飞信,省了短信钱,我是这样做的,还可以上手机腾讯浏览一下新闻奇事。以我的感觉,似乎大一的时候电话方面支出较多,而大二除了极个别人外似乎这方面的支出锐减,而数据也基本反映了这个特点,月支出在20——50元和20元以下的分别达到78%,接近八成的同学每月都很少打电话,或每个电话时间较短,因大多数都是小号,所以有的同学较省钱。最多也就是和家人联系。再有就是有的同学对象在外地所以花费较多。

(3)恋爱支出

经调查一部分恋爱的同学为了追求情感需要物质投入,买礼物送给对方。追求名牌、时尚。

(4)零花钱来源

几乎全部是依靠父母得来的,在大一的时候也有打工解决自己的生活费,现在封校又面临着毕业期间所以没有勤工俭学的了,也有同学想过创业比如说我,在淘宝网上开了个店,可自己亲身体验过以后才知道没那么简单,你要有自己的品牌,要有诚信,要有足够的本钱,还要办理相关的程序要开网银,跟邮局那要有沟通反正干什么都不容易。不过这也可以锻炼自己,避免自己以后少走弯路。

(5)理财、储蓄方面

数据表明,76.5%的同学在拿到一个时期的生活费时,不会做什么安排,随意取用。占调查调查人数的大多数大学生无预期的计划和目标。从未思考过钱应该怎么花、花多少,而且消费的随意性很强,面对有奖销售、打折等促销手段容易冲动,不知不觉就把钱都花了。在调查中,只有24.39%的大学生选择先存一定数额的钱,剩下的当作此时期生活费,在理财方面我们的同学还是欠缺一点,存在问题

(1) 消费两极分化:从上述总消费额可见大学生的消费差距增大,两极分化比较分明。

有的同学家庭条件好,他们身上穿着阿迪达斯的T 恤,脚蹬耐克运动鞋,胸前挂着新款手机或 Mp3,出手大方,一 ……此处隐藏25908个字……理的客运事故中占绝大多数。另一部分是由于第三人侵权所引发的,如车上乘客之间引发的人身损害事故及因小偷对乘客的人身损害侵犯等,这部分在公交公司处理的客运事故中占少部分。

与去年同期相比,今年的客运事故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方面是因运送行为本身所负的安全运送义务引发的事故大幅下降,比起去年同期相比下降了40%。因为公交公司近年来大力开展安全教育,加强安全责任的落实,加大对员工的职业培训,提高了员工的安全意识。对减少安全事故有较好的作用。以及近年重庆市的道路扩展工程的发展,道路状况得到改善,使交通事故有所下降。但因第三人侵权所引发的安全事故有所增加,一方面,在因第三人侵权所引发的安全事故中,被侵权人(一般都是乘客)往往因难以确定直接侵权主体或难以及时确定直接侵权主体,往往要求公交公司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以往的此类案子大多可以通过调解,公交公司根据具体情况来处理,而现在则大多要求通过诉讼来处理。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的不断变化,法制不断完善,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往往要求因公交公司不作为的行为而承担各项损失。

三、侵权赔偿的法律依据和赔偿范围

可供适用的民事法律法规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根据《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5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第36条规定,“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如乘客人身伤害是承运人在运送途中所造,要求被告公交公司给予各项损失赔偿,并承担诉讼费。关于赔偿问题,公交公司通常要求运用和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处理,不应按《消法》赔偿。

四、承运人的民事责任有那些

一方面是乘客人身伤害是承运人自己在运送途中所造成的,如案例一,20xx年3月重庆公交217路驾驶员疏忽大意,在车进站时未注意观察乘客欲下车的情况,径自过猛刹车,导致乘客摔伤致残,原告陈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被告公交公司处理给予10万余元的各项损失赔偿,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公交公司辩称:原告在乘车中疏忽造成了其伤害,故对公安部门认定驾驶员负主要责任有异议。关于赔偿问题,被告认为此事故是行车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应运用和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处理。因没得到有关公交公司的具体处理材料,只能从法律上来分析。乘客与公交公司之间成立客运消费合同关系,则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1)在客运合同关系中,如果承运人的行为既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又违反侵权法规范,则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合同关系与侵权关系竞合,对乘客的损害存在过错,承运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是第三人不法侵害导致乘客发生人身损害,承运人不作为,如案例二。因第三人侵权所引发的如乘客的人身伤害来自于承运人以外的第三人时,例如20xx年王洁乘坐114路公共汽车;

途中有一名小偷用刀划破其裤袋欲行窃,原告发觉后即与之抗争。不久,王洁要求司机把车开到公安局,此时,车到站司机开门,小偷下车后跑掉。王洁到医院后被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方公交公司赔偿医药费及精神损失费等。《民法通则》第106条:“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1)可见,合同当事人之间本应适用过错责任;

但就客运合同而言,法律又对之特别规定了适用无过错责任,即承运人违约造成乘客人身损害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只要承运人不能证明乘客的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乘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就应当负责赔偿,而不论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承运人赔偿后,可以以第三入侵害债务关系为由,有权向侵权人追偿。也就是说,此时承运人承担的责任实际是垫付责任。此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公交公司承担医药费的20%,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经调查,公交公司认为责任不应该由公交公司全部承担,而是根据具体情况来解决。目前也没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使双方在赔付上产生较大的分歧。这就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另外关于本案中精神损失的赔偿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解释》第8条之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主张精神损失的,一般不予支持。”(5)因客运安全造成人身伤害是否赔偿精神损失费,应视案件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伤害不予主张,造成严重伤害的,应该给予主张,但具体的数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害人的获利情况等因。

五、调查体会

通过以上调查分析,我们认为,公交赔偿客运纠纷中安全义务的争议重点在于适用法律和运送关系的接触而产生的安全义务。其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一般伤害不予主张,如果造成严重伤害应该给予主张,但具体数额则应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虽然目前公交公司安全工作中的人身伤害赔偿做到了依法、合理处置,有专门的安监部门,但是随着市场的不断变化,法制不断完善,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特别是目前随着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的观念在全世界范围内被普遍接受,以法律手段特别是通过民事责任制度来保护人权,尤其是作为人格权的基础和最高人格利益的生命健康权。对人身伤害的归责原则趋向严格化、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确认、对人身伤害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都表明了现代民法对人格权的特殊保护。以后消费者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将会越来越多,处理难度将越来越大,就要求公交公司应当充分考虑案件发生的具体情况、损害后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人身伤害赔偿的规定,做到妥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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